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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7年判字第65號|營利事業登記|民國 57 年 03 月 19 日|最高行政法院判例

本件原告之夫許某設立聯成號商店,尚有欠稅未清,原告復在原址以聯成 行名義申請營利事業登記,被告官署以原聯成號負責人許某滯納稅款,在 未繳清前,對原告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暫不受理,尚無違誤。 編 註:本則判例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十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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